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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价值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docVIP

音乐教育价值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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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价值的“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 张业茂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音乐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不是两个独立或矛盾的实体,也是孕育于音乐教育的各种“关系”,成长于音乐教育的实践,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同时呈现,并作为音乐教育价值理论形态的两个方面,辩证地统一于音乐教育实践之中。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即“三重关系”体系,其呈现形态就是围绕人之音乐性的生成与和谐,从无序向有序,从混乱向和谐的不断生成过程。 关键词:音乐教育 哲学 价值关系 一般而论,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其理论形态非常复杂,对其进行准确分类十分困难。从认识论的角度,一般可以分为内在价值(或本体价值)和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音乐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不是两个独立或矛盾的实体,也是孕育于音乐教育的各种“关系”,成长于音乐教育的实践,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同时呈现,并作为音乐教育价值理论形态的两个方面,辩证地统一于音乐教育实践之中。音乐教育的价值系统是由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形成的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即“三重关系”体系,是一个从无序性向有序,从混乱向和谐的不断生成过程。 “关系型”思维中的音乐教育价值 从语言分析角度来看,音乐教育的价值是“语用者”在某一特定语境下,描述“音乐教育”“事实”时,对“人(个体性)—音乐—人(社会性)”(广义的音乐教育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教育”),以及“教师—音乐—学生”(狭义的音乐教育或着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的音乐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作出的一种“意义”上的判断和选择。从根本上说,“教育不过是为人的发展准备条件,它总是试图展现人的自然禀赋,赋予人社会生存的能力,同时塑造或拓展一个人的精神世界”。音乐教育的价值也在于塑造和拓展人的精神世界,促进完备人性的建构与拓展。也就是说,音乐的价值、音乐教育的价值都属于人的价值,都应与启迪智慧、润泽生命、提升人生精神境界相统一。 所以,音乐教育的价值,属于音乐教育主体生成过程中,由主体能动性所“创造”的一系列“关系”范畴,也是一个围绕经验主体与超验主体的统一所形成的“意义”系统。不同的“主体”使用不同的“关系”建构模式,产生不同的“意义”解读。因此,音乐教育的价值也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同时,现代音乐教育的价值主体,由于是“和谐人生”的践行者,在音乐教育主体的生成过程中,对其形成的各种“关系”必然使用新的诠释模式,产生不同的“意义”解读,从而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价值内涵与价值取向。如果说,憧憬诗意化和谐人生的现代主体,其主体性及主体间性,是形成现代音乐教育“以乐教和”价值取向的内在动力的话,那么,音乐教育所基于的人性前提特别是人的音乐性前提、及其在音乐教育各种关系中的演绎,则清楚地表明了音乐教育的价值内涵在于实现完备人性的建构与拓展,并籍此促进人的和谐发展。音乐教育围绕完备人性的建构与发展,由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及其意义,就构成了音乐教育的价值关系体系及意义或价值。其中,音乐教育价值体系的建构,是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以音乐为媒介,人的音乐性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系列关系体系。 从价值论的关系型思维出发,音乐教育的价值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三大关系之中生成的,这也是音乐教育价值生成的“宏观”关系。在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必然形成人与乐(自然属性的音乐或声音范畴的音乐)的一般关系、人与乐(具社会属性、艺术化的音乐或审美范畴的音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以及音乐的教与学过程中,人与人或师生之间的关系,这是音乐教育价值的“中观”关系。其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三大关系,作为“宏观”关系,是音乐教育实践主体构建人与乐(自然属性的音乐或声音范畴的音乐)的一般关系、人与乐(具社会属性、艺术化的音乐或审美范畴的音乐)的“审美—意义”关系,以及音乐的教与学过程中,人与人或师生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中观”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在中观关系之中展开的音乐教育具体实践,必然形成各种具体的“微观”关系。音乐教育实践中宏观、中观、微观“三重关系”构成了音乐教育价值的“关系场”。而在通常语境下,音乐教育的价值关系是指“人(个体性)—音乐—人(社会性)”(广义的音乐教育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教育”),以及“教师—音乐—学生”(狭义的音乐教育或着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的音乐教育”)之间的关系。 音乐教育价值“三重关系”简析 (一)人与自然、人与乐的一般关系及价值 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是理解人与乐关系以及人之音乐性的各种属性特别是自然属性的前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上一直存在着“天人合一”与“主客二分”。 1.关系分析 从天人合一的角度,人与自然之关系存在两种理解。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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