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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遵循《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我县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不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 第四条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市级统筹。
??? 第五条 县劳动人事局负责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劳动人事局下设医疗保险科和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财政拨款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 第七条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县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县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
???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全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 第九条 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由本人以上年度全县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 第十条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县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我县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
??? 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缴费工资、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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