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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资料之大陆法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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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资料大陆法系   一、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法兰西封建法   (1)9~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   (2)13~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   (3)16~18世纪以王室法令为主要法律渊源。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拿破仑的全面立法,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   (1)议会权力缩小,行政权力扩大,委托立法加强;   (2)对原有法典进行修改,除《民法典》和《商法典》外,其他三部法典都被新的法典取代。   (3)判例作用提高   (4)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5)欧盟法成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德国封建法   2.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建立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   4.法西斯时期法律制度的蜕变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受中国唐朝、明朝法律影响较深)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先学法国,再学德国)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受英美法影响较深)   二、宪法   (一)《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宣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制原则   2.法国宪法:   西方国家中制宪最多,共15部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结构也最特殊。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是现行宪法,政体是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法典的特点:   (1)自由主义   (2)折中主义   (3)实用主义   2.原则   (1)平等原则   (2)无限私有原则   (3)契约自治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历史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二)《德国民法典》   1.特点   (1)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首先,肯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对所有权的行使适当加以限制;其次,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它只注重当事人意志的外部表现;再次,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承认无过失责任原则。   (2)规定了法人制度   (3)保留了封建残余   (4)立法技术高超   2.历史地位: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对20世纪民法具有深远影响。   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封建时代建立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   现行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大审法院和初审法院。行政法院系统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   2.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实行当事人主义。   刑事诉讼: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957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对抗制与纠问制)。   (二)德国司法制度   1.帝国时期的法院组织: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   2.帝国时期的诉讼法: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三)日本司法制度   1.近代日本法院组织: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包括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和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2.近代日本的诉讼法:1890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典》;1890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典》。两者都是仿照德国法律制定的。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1.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具有法典编纂传统   3.恪守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4.运用法律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5.诉讼方法倾向于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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