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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docVIP

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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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doc

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思考 《国有资产管理》2011年第7期 创业投资企业是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它在设立、生产经营、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不同的特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没有考虑创投企业这一特点,而是将创投企业视同一般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从而引起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表现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国有创投企业实施股权退出的不相适应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投企业实施股权退出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实行审批管理,创投企业需履行报请立项、资产评估、备案、公开挂牌转让等一系列转让程序,退出时间长。这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机会稍纵即逝、决策当机立断、敢于取舍的特点不相适应。 (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中没有制订创投企业考核办法,对于创投企业的绩效考核等同于一般类生产企业的考核,一是对投资项目按“保值增值”原则进行考核,二是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重视当期的财务指标。这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大、投资失败率高、投资期限长等特点不相适应。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审批对象和范围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都要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国资监管实际工作看,企业需要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主要是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为例,主要是企业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重大资产转让的行为,才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如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虽然也涉及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和构成的变化,但这些事情由企业自主决策,不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三、创业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特征分析 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角度来看,创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 (一)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是企业“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应该由创投企业自主决策 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是指其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实现投资退出的行为。创投企业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适当时候退出投资的方式,获得投资增值收益,它的生产经营过程就是“投资—退出”过程,它生产的产品是“持有创业企业股权”,而它销售产品是“退出创业企业股权”,“股权退出”是创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内在的、不可缺少的“销售产品”环节,离开了“股权退出”,创投企业的生产就无法持续下去,就无法实现再生产循环。 用资本循环模型来描述,创投企业生产资金周转的过程为:G—W…P…W’—G’,其中,G—W代表创投企业对企业进行创业投资,W…P…W’代表所投资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和发展的过程,W’=W+ΔW,在该过程中资本实现了增值,而W’—G’代表创投企业退出投资,所以有G’=G+ΔG。创业投资的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创业资本的良性循环。 可以看出,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应该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宜纳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范围,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企业连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都要报送股东审批,那么这家企业是没有自主经营权的,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的。 (二)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方式多元化,IPO方式逐渐成为主要退出渠道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严格限制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具体来讲,创投企业股权退出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企业清算三种方式,其中,股权转让又可分为公开挂牌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创投企业的股权退出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带动了创投业务的迅速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国创投市场共发生退出交易388笔,比2009年增长215.4%,其中,以IPO方式上市退出331笔,占85.3%;新募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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