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营改增政策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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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2年75号文件(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 国税总局2016年26号公告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抵扣范围 1、房屋租金:2016年4月30日前租赁的房屋可按5%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租赁的房屋可按11%抵扣。 2、装修支出: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可按3%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房屋可按11%抵扣。(以装修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固定资产及相关设备支出:机器、设备、桌椅、餐具、消耗品、办公支出、运输工具及相关修理修配劳务、汽油等按17%抵扣。 4、接收其他单位服务支出:广告支出、安保支出等按6%抵扣。 5、菜品支出:植物油、粮食、初级农产品按13%抵扣 6、其他:电、17%;水、13%或3%;液化气13%;深加工产品或熟食、17%;烟酒、17%。 案例: 某餐饮企业(经营面积500平米),2016年5月取得收入106万元。本月支出如下:房租1.05万元;桌椅、空调、机器设备2.34万元;植物油、粮食3.39万元;水费1130元,电费1.17万元;煤气费11300元;烟酒4.68万元;购进蔬菜10万元;鲜肉20万元; 原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款 1060000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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