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短期借款.2021贴现负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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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种借   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中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余额。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入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设置“本金”、“溢折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拆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同时,按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拆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本科目(交易费用)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余额。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当比照“拆入资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的借款的余额。   2011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金融机构,分别“本金”、“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业存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款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二)同业存放的其他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的余额。   2012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   同时,应转销该项存入资金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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