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5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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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5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目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世博后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委依据相关规定正在进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与本市城市环境保护、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保证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减少施工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文明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区域分类管理等重点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3.3使用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均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制作沉淀池可采用砖砌后水泥抹光,亦可用商品混凝土浇制,但底板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应设置外径尺寸长≥5.5m×宽≥3m×深≥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500 m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200mm,底板厚度应≥200mm;使用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度减小但须满足排水量需要。 13.4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当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应设置排水管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13.5拆房工地施工单位设置的沉淀池,其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进水口,应与现场原有雨水排水管相连接,第三级出水口应与市政管网相连接。 13.6 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均应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应参照执行。 13.7重点区域拆房工地在实施房屋拆除、渣土清运时,应优先使用沉淀池清水进行降尘喷洒;水量不足时,可选用自来水进行降尘喷洒。 13.8 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必须设置至少2个沉淀池。 13.9重点区域每10天,一般区域每月,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河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严禁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14.污染物控制 14.1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实施涂料或油漆刷新的,在作业区域范围内下方遇有绿化或市民健身、休闲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遮盖,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损害和污染。 14.2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清洗,禁止使用会导致损害绿化、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含有高硝酸化学成份的清洗液体。 14.3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污染性燃料。 15.噪声控制 15.1未经审批或备案,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工程和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施工工序施工工地外,其他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实施抢修抢险工程,应同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15.2学生高考、中考期间,距离居民住宅≤100m范围内的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应当自觉遵守停止夜间施工规定;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居住区≤100m范围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 15.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15.4经获准实施夜间施工必须张贴告示,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强噪声源作业,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15.5重点区域内,实施工程桩施工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须用静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 15.6重点区域内,拆除建(构)筑物,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高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静音拆除和静音切割等新工艺。 15.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应采用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15.8重点区域内,施工单位禁止使用超过60分贝的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15.9重点区域内,道路整修或道路管线施工,实施开挖硬质路面作业的,应执行JZFC覆罩法施工方式。在硬质路面上开挖沟槽坑时须覆罩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并应将各类路面破损机械置于该室内操作,确保有效控制噪声。 16.扬尘控制 16.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应当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 16.2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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