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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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1、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2、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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