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JR课堂)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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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市场失灵路径选择:经济法具有优势!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具有优势(经济法的独立性) 原因就在于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因此,它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民法与行政法不可比拟的3个优势: A、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B、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C、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四]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五]经济法理论兴起的逻辑演进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定义 1.“国家协调说”。——杨紫煊 含义: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 含义: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纵横统一说”——刘文华、史际春 含义: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 含义: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 含义: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含义: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 会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 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第三、不是所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 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 才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 了界限。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一)经济法调整含义 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 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经济法调整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遵守和 实施,到产生预期的、最佳的法律秩序状态, 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综合运动过程。 (二)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根据 1、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与法经济学分析、制度经济学比较) 2、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3、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的过程与法运动的过 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4、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含义 (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经济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较多]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微观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较少] 2.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市场主体的活动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原因: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既要充分尊 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又要进行适当干预的企业运行机制。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 求发展的内在要求(需求)。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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