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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docVIP

6-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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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 业务概述 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关于落实2007〕1077号) (十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广使用银行POS机缴纳现金税款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9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 三、需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注:。 四、办事程序 五、办理业务要求 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税款。 单位:人、元 纳税人名称 雪山超市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周海琴 经营地址 西宁市建国路12号 行 业 零售业 从业人数 2 联系电话 8212345 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 年 月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 (征收率) 应纳税额 已申报 纳税额 应补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 2009年1月 100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2月 85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3月 100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4月 100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5月 95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6月 15000.00 10000.00 3% 450.00 300.00 150.00 2009年7月 14000.00 10000.00 3% 420.00 300.00 120.00 2009年8月 80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9月 87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10月 92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11月 10000.00 10000.00 3% 300.00 300.00 0.00 2009年12月 13000.00 10000.00 3% 390.00 300.00 90.00 合计 125900.00 120000.00 3% 3960.00 3600.00 360.00 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 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 如由代理人填报 纳税人签字:周海琴 2010年 1月20日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三、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二)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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