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简介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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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 业务简介 提纲 产品定义 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车辆种类 合作机构 机构职责 主办行:是指与总行(分对总模式下为一级分行)签定合作协议的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所在地的二级分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一级分行)。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代表总行(或一级分行)履行合作企业客户关系维护职能。 履行对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合作企业保证金动态监控,合作企业异常情况监控等。 合作过程中,协调各协办行与合作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必要业务支持。 负责合作过程中银企双方业务数据的交互报送。 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必要的见证与调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企业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的核对与保管职能。 协办行:是指在总对总(或分对总)合作协议范围内,与合作企业合作网内经销商签署合作子协议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或虽未签定合作子协议,但负责与合作企业下属销售分公司对接合作事项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 协办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合作经销商及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维护职能。 履行对合作经销商及销售分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销商、销售分公司合作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合作经销商保证金动态监控,合作经销商、销售分公司异常情况监控。 合作过程中,协调各贷款经办行与合作经销商、销售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必要业务支持。 负责合作范围内银企双方业务数据的交互报送。 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必要的业务环节。 提纲 产品模式 总对总模式 分对总模式 考虑到存在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在行业内规模排名略微靠后,但在某区域内销售集中且销量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合作意义不大,因此可由一级分行与合作企业签署总合作协议,以销售集中的区域为主要合作区域。 分对总模式也可分为分对总经销模式与分对总直销模式,贷款担保方式与总对总模式一致。 分对总模式须总行批复后方可开办。 经销商担保模式 定义:我行与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经销商向我行推荐购车客户。我行审批通过后,向购车客户发放按揭贷款。 担保方式:车辆抵押+经销商保证/贷款回购承诺+经销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可选)。 直客式模式 产品模式 提纲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提纲 担保方式 车辆抵押 车辆抵押 车辆抵押 回购承诺 回购承诺(或称“回购保证”、“回购担保”等)的定义: 回购承诺方:含合作企业、经销商。 回购承诺的形式:向我行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回购成立的条件:借款人连续违约超过一定期限、或累计违约达到一定期数、或贷款到期未足额清偿贷款本息。 回购金额:不可撤销地、无条件代为清偿借款人尚未归还我行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我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回购顺序:总对总(或分对总)经销模式下,依据合作协议,合作企业可在经销商未履行回购责任的情况下方才履行回购责任。 履行回购责任的方式:合作机构履行回购责任时,可由贷款经办行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一般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内划转相应资金用于代偿。 回购承诺 合作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立时,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合作机构,要求合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回购责任。 回购行为发生后,贷款经办行可向借款人及代偿方出具贷款代偿证明,但由借款人与代偿方自行协商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贷款经办行应向代偿方移交保险单等文件,配合将代偿方变更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及抵押权人。车辆由代偿方负责收回并自行处置,贷款经办行不负责车辆的移交。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不可撤销回购承诺函、回购通知、贷款代偿证明等单据的传递可由贷款经办行发送(寄送)主办行,由主办行统一转交合作企业。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含自然人或法人。 保证的形式:与我行签署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在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履行的条件: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连续违约超过一定期限、或累计违约达到一定期数、或贷款到期未足额清偿贷款本息。 保证责任履行的金额:无条件代为清偿借款人尚未归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 银行职责: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结清贷款后,贷款经办行可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贷款代偿证明,但由借款人与保证人自行协商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贷款经办行应向保证人移交保险单等文件,配合将保证人变更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及抵押权人。 车辆由保证人负责收回并自行处置,贷款经办行不负责车辆的移交。 保证金 保证金是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合作企业、经销商为落实担保条件或扩大有效担保额度,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一次性或分次在我行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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