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破产法讲义选修课用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豆景俊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教学目的: 理解管理人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管理人的选任方法和选任资格;了解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管理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第一节 管理人制度概述 本节内容: 一、管理人的概念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 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其为“破产受托人、破产接管人”。 我国旧破产法曾一直称为“破产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其职能相当于管理人。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才称为管理人。 管理人概念本身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管理人,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的机构。因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 广义的管理人,除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现行破产法的管理人概念是在广义上使用的。 理论上和实践中,广义的管理人在破产法不同程序中称谓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临时管理人(仅指破产宣告前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破产管理人; 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人、监察人; 重整程序中被称为重整人、重整执行人、重整监督人。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多种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中主导地位的是信托说,即以信托理论为基础,将破产人视为信托人,将破产财产视为信托财产,破产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为受益人即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大陆法系国家,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除信托说外,还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代理说。 (2)职务说。 (3)破产财团代表说。 由于代理说和职务说无法解释管理人之地位、行为及相关法律现象,未获得学术界的普遍赞同。 破产财团代表说,能相对合理地解释破产法上的诸多法律现象,对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也能直接使破产财团对被害人负责,学理上不会产生代理人无法代理侵权行为的难题。同时,因管理人被解释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所以,其为法律行为时,除以代表人地位行使职权外,亦得以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执行职务。该学说成日本学界通说,德国、我国台湾有许多学者赞同。 《美国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就是财团的代表人。 我国破产法对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也与该学说较为相符。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 本节内容: 一、管理人的选任模式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三、管理人指定 四、管理人的解任与更换 一、管理人的选任模式 管理人的选任,各国立法主要有以下模式: 1.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由何人参加,多少人参加,均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受债权人会议干预,也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很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如法、意、日、韩国等国。我国也是。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加、瑞典等国采此方式。 3.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并用。即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我国台湾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选任,但债权人会议可以另选破产管理人,并可以决议撤换破产管理人。这种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式,将会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向。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一)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据此,管理人任职的积极资格,主要由社会中介组织及专业人员出任,包括: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3.破产清算事务所 4.其他中介机构 5.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二)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