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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管理职能 1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我厂Q/HNDZ 202.02-2007《标准化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厂具体情况修订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完全一致。
本标准是在我厂2005年颁布的《道路管理标准》Q/HNDZ 203.05-2005基础上再次修订的,本次修订与Q/HNDZ 203.05-2005《道路管理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版第3章和第4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代替Q/HNDZ 203.05-2005《道路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行政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修编部门:行政部。
本标准主要修编人:程继平。
审 核:刘 泉。
审 定:许富林。
批 准:王德学。
本标准于1999年2月1日首次发布,于2002年12月进行第1次修订;2005年12月进行第2次修订;次为第3次修订。
道路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以下简称“华能德州电厂”)厂属道路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德州电厂厂区、生活区及产权归属之内的道路维护与管理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HNDZ-25-01-2007 《部门管理职责》
Q/HNDZ 203.03-2007 《文明卫生管理标准》
管理职能
3.1 综合服务中心是厂区、厂区东大门至生活区道路的主管部门,华兴物业公司是华兴嘉园内道路的主管部门。两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道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监督其他部门或单位按本标准执行。
3.2 当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如:路沿石、路标、雨水井、井盖板、路灯、人行道及绿化带等)出现质量问题时,综合服务中心或华兴物业公司须提出完善化意见和建议,并报厂策划部。
3.3 道路维修或重修议案经厂部批准后,由策划部负责组织道路维修及重修,如:立项、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等。综合服务中心或华兴物业公司必须参与道路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按照厂卫生区划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厂区有关道路及厂区东大门至生活区道路的卫生清扫,华兴物业公司负责生活区所有道路的卫生清扫,达到无积水、无积油、无积灰、无杂物,并确保道路平整、完好、畅通无阻。
4.2 违反厂《机动车辆管理标准》的车辆进入厂区道路,安监室部及综合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并提出考核意见。
4.3 为实现道路的规范化管理,在道路的起、止点和中间设标示牌,标明道路名称及走向,主要道路应划中心隔离线,现有道路名称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穿越道路的管沟,应在道路边设标示牌,并标明管沟类别及警示性说明。
4.4 道路路灯按厂《设备分工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按时开、停;及时消缺,达到有灯必亮,违反规定者,按厂《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5 因工程施工,而影响道路通行时,策划部应提前报厂部批准,并通知综合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单位,厂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或部门)及策划部进行考核。
4.6 对损坏的道路,综合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及时提出治理方案,报厂策划部,审批立项后策划部组织实施,并对道路的施工质量负责。
4.7 因生产或生活需要(如:新建管道横穿道路,管道维修、消缺等),须损坏道路时,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到策划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不办理审批手续而破坏马路现象的发生。
4.8 对人为因素损坏的道路(含人行道)、路沿石、道路标牌、井盖板、路灯及绿化带等,厂区由综合服务中心对责任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并组织修复;生活区由华兴物业对责任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并组织修复。
4.9 对道路进行修复或改造过程中,不得侵占和损坏两旁的绿化带或其它场所。施工现场保持清洁,不能污染环境。凡因施工造成的污染,除对施工单位(或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对道路主管部门综合服务中心或华兴物业进行考核。
4.10 禁止在厂区、生活区道路(或硬化地面)上搅拌水泥或保温用泥,违反规定者,除令其整改及经济处罚外,对施工监理部门也进行相应考核。
4.11 厂区道路标示牌、厂区东大门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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