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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细则1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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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实施细则(草稿) 1.总则 为规范安徽永安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保证质量,降低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及《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结合本所实践,制订本细则。 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设立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变更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审验后,出具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验资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注册资本 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资本数额。 实收资本 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的各出资者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缴纳的注册资本数额。 验资截止日 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截止的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具有证明效力的一个特定时点。 验资报告日 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被审验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货币 是指人民币和外币(港币、澳门元视同外币)。 实物 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 无形资产 是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 净资产 是指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审验证据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验意见所必须获取的有效证据。 委托人 是指与本所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的,亦是验资报告的收件人。 法定代表人 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后,确定接受或不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验资的审验范围,运用相关的、可行的审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以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为依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本所注册会计师及参审人员接受验资业务,除按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及其规范指南执行外,可以本细则为指导,以辅实施。 2.验资计划 一、了解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接受验资委托前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查阅并获取相关资料,分别企业类型填制《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附式1.2)。如果被审验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应另作详细记录。 对于非首次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往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有关资料(含验资报告、验资工作底稿等)。 二、受托或拒托 注册会计师根据查阅资料和了解的情况,按照验资种类及其要求,应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可能涉及的风险,确定接受委托或拒绝接受委托。 三、签约 注册会计师如同意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就验资目的、审验范围、验资截止日期、双方的责任、出具验资报告的用途,验资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验资收费和付费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协商一致,并按本所有关规定报请有权签约人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附式3.4.5)。 四、编制验资计划 验资业务约定书签订后,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验资总体计划和验资具体计划(即程序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一)验资总体计划(附式6),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验资种类、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以往验资和审计情况; 重点审验领域; 验资风险评估; 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验资小组及人员分工; 其它有关内容。 (二)验资(含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具体计划(即程序计划,附式7),通常应当包括各审验项目的以下主要内容: 审验目标; 审验程序;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验资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其它有关内容。 3.验资取证 一、设立验资取证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应根据企业的类型,按照实际需要向被审验单位获取以下验资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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