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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培训--并购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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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并购相关法律问题 谢铮/石铁军 2009年6月 * 一般性介绍 中国并购项目的主要法律原则 目前法律环境下,任何外国公司兼并或收购中国境内企业应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并购项目主要政府审批部门的责任和角色 商务部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FIE)的设立和变更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 一般性介绍 部分行业并购项目的政府审批部门 电信行业(如ICP/ISP)-工信部 广告行业(如广告发布) - 国家工商管理局 广播、电影和电视(如节目制作) - 国家广播、电影和电视管理局 银行(如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如保险公司)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CSRC 审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相关的并购交易 * 一般性介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并购交易中的国有资产转让进行审批和/或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批并购交易中的外汇兑换事宜 国家工商管理局 并购交易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 [注:通常情况下,任何并购交易提交商务部审批前均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在法律实践中,银行、保险或证券行业的并购项目若已经获得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则可以在不需要商务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和完成并购交易。这是传统审批程序的结果。] * 中国并购项目的独特性 中国并购项目的独特性 复杂的审批程序-如上述介绍 定价模型和对价支付 并购条例规定,并购交易价格应根据中国国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而确定 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汇、股权及合法获取的人民币利润支付对价 [注:虽然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被并购条例所允许,但并购条例要求作为对价的境外公司股权一般应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审批实践中几乎没有获得批准的先例] * 中国并购项目的独特性 并购条例规定,其交易对价必须在并购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 [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剩余80%新增注册资本应于新营业执照颁发后2年内缴付] * 中国并购项目的独特性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为交易交割带来不确定性 [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完成。 “公开完成”指交易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招标(通常挂牌20天),出价最高的投标者中标。外国投资者计划收购的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外国投资者可能会遇到其他投标者的竞争。不需要经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特例是:根据相关规定,若交易涉及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或整体考虑,且受让方提出要求并获得省级(或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则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 中国并购项目的独特性 尽职调查缺乏透明度 固定资产(建筑物/土地) 营业登记证明 税务 劳动 环境保护 海关 诉讼 * 并购的种类 并购的种类 股权收购 可以快速完成交易,但须承受隐性风险 购买旧股:向现有股东支付收购价款,没有资金提供给目标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目标公司控制资金用于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 * 并购的种类 资产收购 干净的交易 耗时 转让所有合同 员工安置 通知债权人、交易公告和获得债权人批准 税务影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抵押资产(关税) * 并购的种类 返程投资 并购条例第11条 境内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再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2006年以来商务部未批准过任何上述交易 影响:海外上市变得非常困难 并购条例规定,并购各方不得利用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避开并购条例第11条的规定 某些公司利用合同控制方式规避此项 * 反垄断备案 反垄断备案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反垄断备案 境外并购交易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 反垄断备案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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