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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 2、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还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负债字据的返还 案例:迟延履行与解除权 1999年6月30日,某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交货日期为8月底。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给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履行这份合同,7月1日,该服装厂与某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应合同,合同约定: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10%。 7月10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日交货有相当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表示该布料系为加工外商所订睡衣原料,交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 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 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7月16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1.5万米。与在棉纺厂订货价格相比,服装厂多支付1.5万元。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解除供销合同。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是拒绝接受解除合同,并于7月25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价差损失1.5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 问题:棉纺厂的延迟履行是否使服装厂获得了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1 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的行为 是事实行为,无须为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准: 双方都作出了履行 须作出了正确适当的履行 须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2 清偿的基本要求 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地点、费用、期限 3 清偿的抵充 1)约定抵充---- 借款1万 货款1万 只能清 偿8千 1万 5% 1万 3% 2)指定抵充----由清偿人在清偿时指定抵充的债务 3)法定抵充----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先抵充费用---1万 利息---1万 本金---10万 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案例之 公司分立后债务由谁承担 天元建筑公司于2000年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定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2年4月天元建筑公司分立为天泰建筑公司和元通建筑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天元建筑公司被注销。2003年1月,贷款到期,建设银行找到这两家分立后的公司要求还贷。新成立的两家公司拒不承担原天元建筑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两公司催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话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天元建筑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天泰建筑公司与元通建筑公司非为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知识点: 1 清偿的含义;在债务清偿中,清偿人既可以是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还可以是第三人。 2 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复存在。对于分立前企业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44条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合同法》90条; 4 本案中,原天元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因此,两公司对原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偿还建设银行的1000万贷款的元本金及利息。完成债务清偿。 (三)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可能对其中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且,有时在客观上也无法做到。 1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合同继续履行失去积极意义,可能造成不适当结果的情况下; 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包括当事人协商同意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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