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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湘潭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实现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凡在湘潭大学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保卫部(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校团委、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校地共建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3.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4.参与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和实施。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在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出入校园车辆进行登记和分类管理;
3.负责出入校园车辆证件、物品的检查;
4.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5.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6.负责车禁系统的使用维护及校园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7.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在校内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制教育,各院系在新生入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在日常教学、生活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交通标志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车禁系统,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禁止影响校园环境和交通秩序的车辆进入校园。学校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资源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五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非法载客的摩托车(电动车);
2.摆摊设点的车辆;
3.无牌无证机动车;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骑行的观光自行车;
5.教练车;
6.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经批准的施工车辆除外);
7.列入车禁系统黑名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
第十七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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