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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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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定范围 (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 1.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2.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3.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4.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申报材料摘要 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1.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申报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相关标准的命名原则。由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N)译成中文名称的,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有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产品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3.产品类别 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4.产品研制目的 重点阐述产品研制背景、研究进展、目标功能、国内外在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产品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 (三)产品组分及其鉴定报告、理化性质及安全防护信息 1.产品组分 提供产品全部组成成分,包括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他成分。 (1)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 有效组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对于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给出通用名称、化学名称(根据IUPAC命名法)、CAS登录号、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含量以%、g/kg、mg/kg、IU/g等国际通用单位表示。 对于微生物,应以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活细胞数或活孢子数表示,即CFU/g、CFU/mL。 对于酶制剂,应以每克或每毫升中的酶活数量表示。应对酶活单位进行定义,推荐采用的酶活定义方式为“在特定的pH和温度条件下每分钟由底物释放的产物的μmol数”。 微生物及其发酵制品,应提供生产菌株的种名(中文和拉丁文名称)、来源及其改良史,以及进行菌株鉴定的形态学、生理生化特性学、分子生物学特性及其遗传稳定性的方法,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对于提取物,有效组分应包括特征标识成分。 (2)其他组分及其含量 说明除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外的其他组分及其含量。添加载体的,应提供名称及其配方量。 2.鉴定报告 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应准确鉴定申报产品的有效组分,并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主要仪器和测试方法,例如,红外光谱、紫外光谱、质谱、核磁共振、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 酶制剂:应提供能够证明酶制剂的来源与结构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 微生物:应通过菌株的形态学、生理生化特性、分子生物学特性等方法,鉴定至少到种。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 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提供前款所述的微生物的菌种鉴定报告。 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3.外观与性状 固体产品应提供颜色、气味、粒径分布、密度或容重等数据;液体产品应提供颜色、气味、粘度、表面张力等数据。 4.有效组分理化性质 根据化合物的性质,提供有效组分的沸点、熔点、密度、蒸汽压、折光率、比旋光度、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电离常数、电解性能、pKa等数据。相关信息可来自国际机构(如CAS、IUPAC等)公开发布的数据或由申请人实测数据。 5.产品安全防护信息 根据产品的性质,提供危害描述、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与个体防护、急救措施、废弃处置等信息。 (四)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产品功能应说明其作用机制,并以试验数据或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作为支撑。 适用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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