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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将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损害负有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只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由于当事人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情况认定的,反映了其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因此,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将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作为确定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 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特征在于:不要求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事故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责任要求最为苛刻,因此,只有在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来要求当事人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为平衡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并且又依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各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分担事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如由各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或不能抗拒的外来原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使用于因为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具体使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交通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自愿的原则。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三大损害赔偿:人身方面、财物方面和精神赔偿。 1.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⑵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及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2.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3.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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