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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政策(一般纳税人)201605200523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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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016 年 6 月 5 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 2220万元(含税) 。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 10 年计提, 无残值。2017 年 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不动产净值率= 〔2220 万元-2220 万元÷ (10×12)×12〕÷2220 万元=9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 万元×90%=99万元 2017年7月: 99 万元×60%=59.4 万元 2018年7月: 99 万元×40%=39.6 万元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五、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建筑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五、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前述三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六、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016年第17号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A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B,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D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C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某 A 省建筑公司在 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 年 5 月,项目 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 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 ,项目 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项目公司 该如何预缴税款? (1)项目 1 由于当月收入 555 万元扣除当月 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 , 因此,项目 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 0, 且剩余的 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 继续扣除。 项目 2预缴税款 =(1665-555)÷(1+11%) ×2% = 20 万元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E地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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