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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SDFD-07B-05
1 管理目的
为了保证神东电力公司下属发电单位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提高公司下属发电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神东电力公司下属各发电单位的设备缺陷管理。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3.1 定义和缩略语
3.1.1 缺陷: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状态和异常现象,如设备的振动、位移、摩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和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主要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主要指非设备性缺陷。
3.1.2 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停炉、甚至全厂停电或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3.1.3 一类缺陷:是指威胁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3.1.4 二类缺陷:指系统无备用设备需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该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以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停机停炉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3.1.5 三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或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3.1.6 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要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建、构筑物(门窗,给排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一般照明(不含生产现场照明)、卫生间、设备标牌、保温油漆等缺陷;
3.1.7 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3.1.8 及时消除的缺陷:在规定的时限内(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3.1.9 主要指标定义:
各类缺陷比例=(各类缺陷数/缺陷总数)×100%
消缺率=(已消除的缺陷数/缺陷总数)×100%
各类缺陷消缺率=(各类消除缺陷数/各类缺陷总数)×100%
消缺及时率=(及时消除的缺陷数/按制度要求应消除的缺陷数)×100%
重复发生缺陷率=(各重复缺陷数之和/缺陷总数)×100%
3.2 设备缺陷的处理流程
3.2.1 运行人员、设备点检人员或检修维护人员巡检发现缺陷后,即在计算机缺陷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3.2.2 点检员确认后,检修维护部门根据缺陷的类别和紧急程度组织消缺。
3.3 各类缺陷的处理要求
3.3.1 零类缺陷(紧急缺陷):需由运行值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确认并通知检修维护单位,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求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检修。此类缺陷发生后,发电单位及各承包商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连续不间断处理,尽量缩短消缺时间;
3.3.2 一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和检修维护单位应共同组织专人负责制定检修方案和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落实备品备件。方案制定后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计划中;
3.3.3 二类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消缺申请,经发电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行部门负责安排倒系统或申请低谷消缺处理;
3.3.4 三、四类缺陷:由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员)提出消缺申请,检修维护单位在征得运行人员同意后,即可组织消缺;
3.3.5 各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针对各类缺陷具体的管理细则。
3.4 消缺工作结束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点检员)确认验收。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的缺陷)应由设备管理员(点检员)、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
3.5 设备静态验收后,由运行部门组织对消缺后设备进行试运工作。
3.6 在验收工作和验收签字未完成和需要在移交前返工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不能进行设备试运。
3.7 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一、二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和检修维护单位应共同研究对策,制定监督运行的预防措施,经发电单位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8 消缺及时性相关要求:为了便于各单位消缺统计、分析和对比,以判断各发电单位、各检修维护承包商缺陷工作管理水平,对各类缺陷的消除给出一定的时限,此时限已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隔离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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