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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监管制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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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监管制度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 (三)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四)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监督检查 根据当地实际,结合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巡查,常年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1次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 (二)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抽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四)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 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云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3、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每年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商品(食品)质量检测。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市场监管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检测计划,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计划对所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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