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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对外贸易立法管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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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中国外贸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1949年至1977年 1、1950年至1956年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了进出口、海关、商检、外汇、仲裁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新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2、1957年至1977年,由于国家外贸计划和行政命令对控制外贸活动起着主导作用,并行使了带有法律性质的职能,再加上“文革”十年动乱对外贸管理制度的冲击和破坏,使我国外贸立法受到严重影响,法律手段在外贸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二)1978年至1991年 1、立法情况 1978年至1991年,颁布的主要外贸法律法规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2、立法特点 围绕恢复和新建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新法规数量明显增加;除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立法之外,还相继颁布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多项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过于分散,缺乏系统,缺乏透明度,在很多方面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色彩。 (三)1992年至2000年 1、立法情况 1992年至2000年,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2、立法特点 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体系,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范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更加注意与国际经济条约、规则和惯例相衔接。另外,从立法数量、范围、内容、等级和水平方面,都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随着外贸立法的不断完善,外贸宏观调控正从行政直接控制为主转向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为主的轨道。 (四)2001年入世后至今 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定的义务。”因此,入世前后,中国针对外贸法制建设制定了详细的废、改、立计划,并确定了各项计划完成的具体时间表。 ◎ 入世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最严峻的考验 我国在履行加入WTO的法律承诺方面 取得重大进展 1、外经贸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对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 2、抓紧进行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定 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对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制定工作。 3、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的透明度 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均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 ◎ 二、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结构图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二,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 。 第三,根据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对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做了修改。 一 、《外贸法》的立法宗旨 (一)为了扩大对外开放 (二)发展对外贸易 (三)保护对外贸易秩序 (四)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 外贸经营自主权 用汇权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请求权 外贸代理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的权利:配额、许可证、原产地证等 依法平等享受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权利 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 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月9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国内丙酮产业提交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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