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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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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彰显刑法魅力的原则,从根本上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在罪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实质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
(一)什么是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强调法的“明文规定”,是有原因的。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这样的话,即使是恶法,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法律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算与法制沾边。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事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
将罪刑法定真正作为刑法原则的提出,当属近代刑法学之父、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保罗·约输安塞尔姆·费尔巴哈(P.J.A.Feuerbach,1775-1833),在其1801年出版的《德国现行普通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
术语,并将其概括为“无法无罪,无法不罚”。
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在费尔巴哈脍炙人口的罪刑法定三原则中,仍然要求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也就是刑法对犯罪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中国学界有争议,其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张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而其现代义上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和自由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其从思想产生到学说形成,再到立法化,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久远的思想沉积和社会渊源。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MC)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或逮捕。”它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思想。这里它就蕴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思想这一法的基本思想经过的权利请愿书年的权利典章,不仅在英国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联邦也了广泛的影响。这一思想传入美国后,产生了1774年的个殖民地代表会议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有“不准制订任何事后法”的规定,各州亦有同样的规定。1791年修改宪法第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英美法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实行成文法,而是实”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鸠(168-1755)在其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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