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農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政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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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農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政处

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编码:ZZ24NYA-CF-0049) 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0) 61、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1) 62、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编码: ZZ24NYA-CF-0052) 63、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3) 64、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4) 65、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编码:ZZ24NYA-CF-0055) 66、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6) 67、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7) 68、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8) 69、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编码:ZZ24NYA-CF-0059) 70、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编码:ZZ24NY-CF-0060) 130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一般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相关文书 审批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法规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制作违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意见。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执行 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依照申请召开听证会 结 案 移送处理 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 涉嫌犯罪的 公开 归档 监督电话:县农业局办公室6091091 诏 安 县 农业局承办 监督电话:县农业局办公室6091091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一般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相关文书 审批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法规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制作违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意见。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执行 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依照申请召开听证会 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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