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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探讨
宋才发: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探讨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探讨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 科研处,北京 100081)
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农村绝对贫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养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用法律、法规、命令、条例等形式来肯定、明确、规范社会保障。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建立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国长期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属国家社1979年以来,全国33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而难以按有效的法律规定对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者判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制定还应借鉴和吸收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的法规和标准,WTO的社会保险规则及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制定的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靠拢,通过改革和创新,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坚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农村绝对贫困1997》中给人文贫3.56%和1.13%。中国2/5。然而,他们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2004年国家农业税降低一个百分点,约减轻农民负担70亿元,人均减少9.1元;同时国家直接补贴种粮农民100亿,人均补贴13元。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对于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考虑是解决传统的以“单位”为本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的具体设想是,适应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1.6亿,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亿,工伤保6000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养老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不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由于我国国情特点和国力有限,不可能较快、较全面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是社发展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政府、社会的支持和推动老年服务事业本质上属于社会性福利事业,没有国家居养老和家居护理是社会化养老的一种新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是农民的土地换保障是政府用保障置土地,农民以土“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江苏省盐城市土地换保障工作经历了构思、设计阶段,调查、数据分析阶段,《办法》(60多条)、《细则》(30多条)起草修改阶段,数据模拟阶段,然后又在一个组进行试点,试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座谈答疑、家庭保障对象认定、耕地面积公示、矛盾协调、待遇计算等步骤,在协商的基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并签订了《土地换保障意向书》,由土地置换机构统一办理教育、养老、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
必须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1978年的3000万增长到2002年的9400多万人。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农民工是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在对待农民工态度方面,政府为了维护城89.7%的外出农民工表示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措施。我国农村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充分尊重这一现实,各地应当在保证社会保障原则、项目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对象、内容、形式、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方式等,既不要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要滞后。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的标准应该是动态性的,即它应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得到调整。任何一个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受益者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义务,而且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即劳动者要享受社会保障权利,首先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就要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其建立健全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农民自己应当首先依法定比例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必须改变农民过去在社会保障方面一味依靠国家或者完全依赖集体的“等、靠、要”的观念和做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其在农村社会成员之间横向收入的“调节器”功能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情况复杂,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在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和标准,也就是要体现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效率性,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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