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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2009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和昌吉州卫生局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保持医院健康生存与良好发展的势头,特制定《昌吉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首先应尽可能明确诊断再选用药物;临床医生应以细菌学诊断为依据,进行细菌培养与药敏实验,使所选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与所感染的微生物相适应;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抗菌活性、药物动力学特性,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病情危急需在药敏实验前用药者,可先根据临床诊断进行经验治疗,待获知药敏实验结果后再依据治疗效果及药敏试验结果,综合考虑是否调整用药,制定个体化的综合给药方案;按照病人的免疫状态与脏器功能,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第二条: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时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物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只能针对某一种或两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的应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的局部用药。
第三条: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是病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混合感染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可考虑联合用药;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一般不采用三联以上用药方案。
第二章 抗菌药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必须遵循抗菌药物分级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是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性使用、限制性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过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是与非限制性作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制性药物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加倍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一般较昂贵。
第六条: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我院以省卫生厅制定的《抗菌药物三级分类表》为准则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三级分类目录供临床参照应用。凡已明确限制性使用与特殊使用的药物,不得降级使用;新购进的抗菌药物亦必须根据其在治疗中的地位,确定分级后再使用。
第七条: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确定的抗菌药物三级分类目录采购供应药品。
第八条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包括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临床医师必须按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资格分级使用抗菌药物。
第九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首先选用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力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住院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备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科室讨论或有关专家(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处方仅限于1天用量。
第十一条:不符合分级使用规定的处方,药剂师应拒绝调配。药剂师发现问题不退回处方提醒医师者,处罚该药剂师;如药剂师已提醒医师,医师仍坚持错误者,则处罚该医师。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单张处方的限量应以3日常用量为原则(特殊感染如结核病、慢性骨髓炎等除外)。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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