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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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 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和谐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 对省局、市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决定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或故意刁难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三)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对包保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局督查发现被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多或被省局督查发现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在市场监管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七条 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以及超时限办结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三)擅自改变征收标准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视情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四)利用职权以保证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借企业登记、年检、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五)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六)在查办案件中弄虚作假,办假案、办人情案,执法不公以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七)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八)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第八条 县(区)工商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因疏于履行领导职责或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当年因类似问题两次受到效能问责的,对县(区)局局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局领导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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