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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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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