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伦理浸于文化的不想贪和不愿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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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伦理浸于文化的不想贪和不愿贪

警察伦理:浸于文化的不想贪和不愿贪 2008年11月27日 00:00:0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点击 178 次   □ 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滕义兰  在公安部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公安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廉荣贪耻”的价值理念正在日益深入警心。但客观地说,相对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公安廉政文化教育的实际成效还非常有限,如何将廉洁自律意识更有效地内化于广大公安民警的灵魂深处,仍然是各级公安机关亟待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   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同志曾经指出,浸于文化的“不想贪”和“不愿贪”,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反腐倡廉的最高境界。以科学发展观审视公安反腐倡廉建设,不外乎制度反腐和文化反腐两大支柱,即他律与自律。他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不能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当贪腐欲望出现时,内心的自控力最先起到抑制作用。因此,自律是公安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道防线。问题是,尽管我们十分清楚公安廉政文化作为一种道德教化,只能春风化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还是经常感到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与产出明显失衡。我们认为,破解“追求反腐倡廉最高境界”的难题,引入“警察伦理”建设是一条有效途径。   警察伦理的基本问题,就是警察权力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也正是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三大建设”,特别是公安反腐倡廉建设所要解决的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伦理”是处理人际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包括行为准则、风俗习惯、道德品质、善恶评价等内容,是社会人伦秩序与个体品德修养的统一。长期以来,由于道德与伦理的意义相近,我们经常把两者通用,并习惯于将道德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客观上淡化了伦理建设。其实,道德与伦理之间既有关联,又有本质的不同。这里,我们暂不去比较道德与伦理的概念。从实践的角度看,警察职业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是软性的自觉意识。也就是说,违背警察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良心谴责外,不一定会受到惩罚。警察伦理虽同属意识形态,但具有刚性。也就是说,一旦公安民警违反警察伦理,必将受到惩罚,直至被清除出公安队伍。这是由警察伦理的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是警察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警察伦理的范畴、警察伦理观;二是警察伦理机制体系。包括监督机制、养成机制、评价机制、选择机制;三是警察伦理的法制化。可见,警察伦理不仅能够告诉公安民警应该遵守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其自身还有机制的运作和法制的保障。这就是说,警察伦理既突破了制度反腐的局限,又增强了文化反腐的刚性,有效弥合了惩防体系中教育、制度、监督、惩戒各个要素之间的断裂,架起了连接自律与他律的桥梁。   事实上,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始终有一个易被我们忽视的重要环节,这就是伦理规范。公安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法律法规既管不到道德规范又管不住的贪腐意识、贪腐行为和贪腐作风。对此,我们往往感到束手无策。不可否认,民警队伍中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普遍存在,“冷硬横推拖”、“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受到遏制。这些顽症,带着对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不屑,踩着国法、党纪、警纪的边缘,长期腐蚀着公安队伍的肌体,形成了滋生严重执法腐败问题的病灶。浅疾不除,终成大患。所以,“屡战屡胜、功勋卓著、英雄辈出”的公安队伍,才会“时发大案、坚盾蒙羞、劣马害群”。综观腐败分子,他们以身试法的根本原因都是价值取向出了偏差,这种偏差实际上就是伦理失范。   顽症之所以成为顽症,自有其渊源。历史文学和文艺作品中三班衙役、捕快牢头的贪渎形象,深深影响着当今社会。不少民警的潜意识中都有贪渎文化的积淀,并构成警察亚文化的一部分。抑制贪渎文化或贪渎的潜意识,防止其沉渣泛起,最起作用的不是单纯政治说教,也不是制度的严密,而是由廉政文化载入的伦理建设,其中包括对中华民族传统伦理观念精华的继承和发展。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在我国几千年的伦理社会变迁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评价铁律。今天,一些中青年民警早已不知这条最普通、最常用的伦理要求为何物。其伦理标准模糊不清,当然无法作出推己及人的行为价值判断,也就不会对违背人伦产生强烈的畏惧感。于是,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将许多贪腐行为视为潜规则,见怪不怪。可悲的是,这些尚不构成违法违纪,但与违法违纪行为价值取向完全等同的不良意识、不良行为和不良作风,已经把那些伦理规范缺失的民警推到了腐败堕落的悬崖边上,诱惑来临,失足只在早晚之间。反之,公安民警在利益诱惑和冲突面前,一旦有了“不敢越雷池半步”的谨慎,那么他必定是在伦理观念指导下,建立了一个内化的“自我管理体系”,在思想意识中已经形成了“浸于文化的不想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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