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破坏电力设施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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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破坏电力设施案.pdf

2006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006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 第一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典型案例 李某破坏电力设施案 案例提供: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本溪供电分公司肖文平 案件时间:2003年6月2日凌晨 案件地点:本溪电业局明山区供电局西芬小区鲥配电亭 案件当事人:李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 业,2003年3月到本溪收购废品。 案件经过: 2003年6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钳子、活板手等工具窜至本溪电业局明山 区供电局西芬小区辨配电亭,盗割电缆卖钱,盗割电缆期间,钢锯条折断,作案中断, 6 月2日8时被电业职工发现并向本溪电业局公安处报案,本溪电业局公安处迅速组织人员到 现炀勘察,经过案发地隋况及电缆被割一半,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进行再次作案,公安处组织 人员对此地进行蹲坑守候。2003年6月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对此电缆继续对盗割一 半的电缆进行盗割时,被蹲坑守候的本溪电业局公安处于警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文化、 无职业,2003年3月到本溪收购废品。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6月14日将李某刑 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03年)第199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7月17日向本溪市明同区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3年6月3日携带钢锯、钳子、活板手等工具窜至本溪电业局 明山区供电局西芬小区卿B电亭,盗割电缆卖钱,正在作案时被抓获归案,被其破坏的电缆 己无法使用,造成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破坏电力 设备罪处罚。 2006年电|:;}J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006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 第部分:电力设搪保护典型案例 法院判决: 本溪市明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处罚,视本案具体隋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的发生,对搞好电力设施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设施大部分分布在郊外和 人烟稀少的地段,不易防范,鉴于此隋况,必须做到人防技防同时并举,对易发案地区要特 照和增加巡视次数,搞好多层次、多渠道宣传真正做到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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