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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辨析.pdf

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辨析461 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辨析 湖北竞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 湖北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李越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地区环境差异大,城乡经济差异大,20余年的改革开放虽然取得了 举世公认的经济成果,但还远远没有完全解决地区间、城乡间长期形成的差异。在民主与法制建设 中,虽然开始了农村村民自治,但由于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理论指导, 各地的具体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陷,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权力真空,村 干部利用职权贪占集体财产的案件有所增长。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 践中对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了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因此,对村干 部职务犯罪作出准确的法理分析,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两项主要罪名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深入,从立法角度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打击范围不断发生着变化,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82条第l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删除了原立法所包 含的贪污罪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部分,使贪污罪的 主体范围相对缩小。”(1】对于在上述法条中被删除的包括村干部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侵占公共财产的定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中将该条犯罪罪名确定为“职务侵占罪”。可见,村干部职务犯罪可能构成两个罪名,其 中贪污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上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 法》第93条第2款进行了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 政府从事其他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处罚。”而按照该解释,“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 【l】赵秉志主编:《贪污贿赂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l页。 462规冀lJ·规范·规则 织人员,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即 对村干部等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犯罪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 二、主体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经济组织都采取的是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委员会共同领导的体制,因此本文 中所指的村干部包含了村两委的干部。对于经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等村 干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结合 全国人大的上述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最高法院的《批复》这样理解:‘村民小 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罚,如果 没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3)村干部只有在 “担任村干部期间”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工作中,实施了“公款私分”的行为,上述三个关键词组 形成逻辑锁链,其行为才可能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构成贪污罪。 村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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