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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指南.docVIP

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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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发展资金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是指机构将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 (一)《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二)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发展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在申报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五) (六)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七)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八)“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培训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培训机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七)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八)出具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为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 (九)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十)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聘请中介机构独立出具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和认证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发展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请,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请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对最终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意见表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的材料包括《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详见附表3)、《 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详见附表4)、《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详见附表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详见附表6),以及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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