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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城市建设拆迁补偿与国有土地资产处置.pdf
析城市建设拆迁补偿与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王世平
摘要:城市拆迁补偿应首先界定,划拨土地产权所对应的土地资产原属国家所有,拆迁补
偿仅限于搬迁费、土地增值中源于用地单位的贡献部分;出让后用地的土地补偿应包括剩
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价。土地质量等级不应作为拆迁补偿的唯一依据,拆迁补偿额应通过
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测算。国家应通过拆迁补偿逐步实现国有土地的有偿使
用。
关键词: 拆迁补偿划拨土地 出让土地土地资产土地权益
城市建设拆迁涉及国家、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关系,如何科学地处理这一关系,在
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致流失的同时,保障被拆迁居民、单位的权益不被侵犯,这是实施城
市建设拆迁必须解决的问题。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金
额包括区位补偿单价、房屋重置单价。其中:区位补偿单价直接由拆迁地块所处位置的土
地级别决定;房屋重置单价包括综合费用单价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价,综合费用单价依据
土地级别、土地用途确定。
笔者认为,按现行《办法》实施拆迁补偿,没有考虑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差异,没有
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权益进行界定,且只简单地将土地级别高低作为补偿的直接依据,不符
合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要求。本文就如何实施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作一探讨。
一、折迁补偿应首先明确被拆迁人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
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政府批准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
适当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居民、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新
中国成立后,曾长期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国家从八十年代末开始逐步实行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目前,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
括解困房、拆迁安置房、个人私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一级
土地市场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的出让土地
使用权等。
一4l一
江苏省土地学会土地学术年会(二OO二年度)论文集
显然,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其土地权益也各不相同的,政府在实施
城市建设拆迁时,应针对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权益,采用不同的拆迁补偿计算方法。如果对
土地使用权益不作界定,毫无区别地执行统一的土地区位补偿标准,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出
现对部分土地使用者不合理的超额补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对部分
土地使用者应有的补偿没有到位,损害了土地使用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对被拆迁入进行土地补偿,应首先对其应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界
定。主要界定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若被拆迁单位使用的是国有划拨土地,则单位拥有部分
土地权益。对于使用国有划拔土地的单位,因其占有的土地是历史上通过国家政策无偿
取得的,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资产原属于国家。因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舌,通常进行了一定的基础设施投入,对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也做出了一定的
贡献,这些都对土地资产的增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用地单位当然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土地
权益,因此,政府对其实施拆迁时,应对被拆迁单位的这些土地权益予以确认。
其二,若被拆迁个人使用的是国有划拨土地,则个人不拥有土地权益。对于房改房、
解困房、拆迁安置房、个人私房等具有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其土地资产均应归
国家这里,土地资产的形成及其增值,与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与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的整体提高(同基础设施投入密切相关)有着密切关系。划拔土地使用者日常已无代
价地享受了土地区位条件,因此,对这一类的个人进行拆迁,其土地资产不应归划拨土地
的使用人。
其三,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剩余年限的土地权益应归单位或个人。
对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使用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由于产权人已经
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拥有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权益,
因此,政府在实施拆迁时,应对其土地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并予以一定的补偿。
二、土地区位补偿以土地市场为依据进行评估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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