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咪表行政诉讼案败诉的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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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咪表行政诉讼案败诉的意义.pdf

578规划·规范·规则 某咪表行政诉讼案败诉的意义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国法 笔者在今年初代理了一起因郑州咪表停车收费而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诉讼案。 案件的由来和发展过程是:郑州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又称:咪表公司)自2002年12月开 始,在郑州市的83条道路上,设置停车位4366个,这些停车位均采用咪表计费的方式收取停车费, 由于咪表协管员对未交费的车辆可以进行锁车处理,可以开具违章停车处理单,对不买泊车计费卡 的车辆禁止停车,对司机忘记二次刷卡计费协管员可以单方强行扣除20元费用以及在一些地段重 复进行收费等,使得广大司机怨声载道(包括河南省、郑州市内外的司机)。广大郑州市民对咪表 停车位大面积的占用人行道甚至占用盲道而造成大部分路段交通拥挤、堵塞等现象表示强烈的不 满。对郑州“咪表”存在的诸多问题,《大河报》自2005年10月24日开始,以《眯表之“谜”》为题做 了系列报道。2005年11月8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连线《大河报》记者进行节目直播,与听众共同 探讨郑州“咪表”问题。一时间,郑州市的“咪表问题”成为国内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2005 年中旬,郑州市的“咪表问题”被省有关部门指斥为2005年度“十大霸王条款”。但是,咪表停车位 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得到彻底解决,“媒体是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是传播信 1] 息、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媒体更不同于法庭,它有怀疑权而不具有判决权”oC 咪表公司仍然在“执拗”的收费,司机与咪表协管员之间的矛盾还在不断的发生、升级,广大市民的 质疑声仍在继续…… 终于,有一位郑州市民站了出来,他对此问题开始较真,他就是本案的原告任俊杰。任俊杰本 是一名铁路职工,他热心公益事业,曾就郑州市二七广场的改造问题,设计了一套“地下通行”的方 案,他也因该方案没有被郑州市规划局采纳而与规划局打了一场行政官司(该案在国内曾经引起 较大的反响)。对咪表停车位存在的问题,任俊杰认为仍然是郑州市规划局的错,为了弄清楚咪表 规划是否存在问题和存在哪些问题,他决定从先查明咪表停车位的具体规划入手。于是他来到了 郑州市规划局要求查看咪表停车位的规划档案材料,不料郑州市规划局以及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均 以“咪表”停车位规划档案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不便提供为由而谢绝了任的请求。任俊杰一怒之 下将郑州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他提供咪表停车位的规划许 可证文号以及相关档案资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紧接着,《中央电视台》、《法制 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消费日报》、《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河南电 视台等全国多家媒体对此案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报道。 该案于2006年2月28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 “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咪表停车位的规划档案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可 [1]咪表问题的解决值得期待,载《大河报)2005年11月15日。 某咪表行政诉讼案败诉的意义579 以让原告查询”这两个问题上。 笔者作为原告任俊杰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为原告提供郑州市咪表停车位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 料是被告城市规划局的法定义务。咪表公司占用部分城市道路改建为停车场(位),必须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典型 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指出“政府机关 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原告 作为郑州市的一位普通公民,到行政机关去查阅一个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法律 赋予他的权利。而提供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既 然被告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职责),那么原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就应 受到法院支持。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应是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 导致原告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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