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员集体协议(A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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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 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法律、法规。 第三条 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履行工会义务。 第四条 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海船,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 本协议所称基薪,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报酬。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六条 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咨询和研究。 船东和船员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船东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意见(或进行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额度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 船员在船连续服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船员的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在船领取和家汇工资部分。合同约定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船上支付的劳动报酬采用的货币兑换率,应当按照有利于船员的标准确定。 船东应定期向船员提供月劳动报酬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劳动报酬结构和代缴费用的内容。双方可自行约定清单签收方式。船员需要查询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船东有责任协助船员获得相关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服务费。 第十五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员带薪年休假和公休假期的权益。 待派船员指船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有关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休息时间有关约定全面行使休息权后,非因船员原因暂时无法上船工作的船员。待派船员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招募的船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 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船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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