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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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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 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 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具体如下: 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 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 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 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联社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根据计酬比例的高低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的大小综合分析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人确定后,市联社应与其签订《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附件2),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应载明市联社监督电话。市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市联社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市联社资产保全部应加强对债权的监控和催收,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如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在委托期限内导致委托债权超诉讼时效、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给市联社资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市联社的有关责任人在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资产保全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联社、上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十六条 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信用社可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但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实难以承担时,经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由信用社垫支,并要求风险代理人出具借款凭证和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的,约定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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