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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四队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规定.docVIP

关于加强四队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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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镇村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按照“规划先行、程序简化、规范收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地管理 1、申请翻建和新建房屋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公示→镇政府审核(国土所、建管所实地勘测)→报上级审批。 2、申请非自用住宅建房的,按房地产开发相关程序报批。 3、下列情形的,其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不予批准: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已有一处达到的或接近法定用地标准住宅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的; (4)原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5)位于耕地保护区、地灾区或四邻有纠纷的。 4、村(居)委会在接到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村(居)委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居)村民的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村(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镇国土所审核。 5、国土所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建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审核。 6、经批准用地的,由县建设局办理《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标准书》后,由建管所、国土所以及村(居)委会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并发放上述两证。 7、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在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建设过程中,出现四邻纠纷争议的,由所在村以及国土所、建管所调解处理。 二、严格规费征收,加强使用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村(居)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有关规费,严禁在审批宅基地时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和跑、冒、滴、漏,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1、在镇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建筑营业税按照15元每平方米标准收取,其中临街建筑建设配套费按30元每平方米标准收取,非临街建筑建设配套费按10元每平方米标准收取。 2、在镇规划区内的非居民自建房,建筑营业税按照20每平方米标准收取,临街建筑建设配套费按48.3元每平方米标准收取,非临街建筑收取建设配套费按30元每平方米标准收取。 3、在镇村规划点内,村民自建房的,建筑营业税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非村民自建房的,建筑营业税按20元每平方米收取。 4、严格规费管理制度,所有规费由镇财政所集中管理,严禁变相降低标准和无票据收费。 三、落实监管制度、维护土地秩序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镇国土所、建管所、村(居)委会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建房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落实国土所、建管所包片责任制,发挥村组织作用,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土地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分户为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建房,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强化职能作用,特对国土所、建管所、村(居)委会在镇村划建设管理上作出以下规定: 国土所:1、无故拖延报批及在承诺期限内未及时办理的,查实1次扣发责任人100元。违规报批或弄虚作假的,发现1起扣发责任人1000元,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同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赔偿。2、无故拖延发证且造成影响的,每起扣发责任人100元;错发证书每起扣发责任人2000元,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3、未按规定开展巡回检查的,巡回检查记录、台账登记不及时和执行回签制度不到位的,发现1起扣发责任人100元;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制止和不及时查处的,经查实1起扣发工作经费1000元,发现2起,扣发工作经费3000元,发现3起,扣发全年工作经费,建议国土局对国土所人事进行调整。4、对党委、政府安排重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扣发工作经费200元。 建管所:1、无故拖延报批及在承诺期限内未及时办理的,查实1次扣发责任人100元。违规报批或弄虚作假的,发现1起扣发责任人1000元,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同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赔偿。2、不符合规划选址条件而初审上报的,发现一起扣发责任人500元。3、未到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不实或陷瞒情况不报、现场勘查放线无村负责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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