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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的操作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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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操作规程--------------------------------------------------------------------------------2011-11-17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浦东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推动和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上海浦东新区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浦东海关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浦东海关应该按照政务公开所要求的工作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第四条 浦东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浦东地区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保证金台帐、核销及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撤销和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库等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销毁、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第五条 浦东海关加工贸易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电子业务卡上机操作。经办人员只能操作本岗位业务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跨岗位操作。合同的核销核算和结案程序只能由手册经办人员本人上机操作。第六条 加工贸易部门应实行科学的量化管理。通过工作量、办结时限、工作质量、工作差错率、报核率、核销率、结案率、下厂核查率、案件查获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全面管理和考核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七条 加工贸易部门应每月从计算机中自动采集加工贸易监管主要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比较,全面管理本关加工贸易业务。有关数据应报办公室,其中下厂核查率、案件查获率按月上报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第二节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岗位操作规程第八条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岗位具体职责:负责受理浦东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备案申请,审批并核发手册,下厂勘验、电子帐册备案、电子手册备案工作。一、合同备案受理第九条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持经商务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批件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行为。第十条 合同备案基本业务流程:企业申报---预录入---初审---复审---开设银行台帐---核发手册。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四)备案申请表;(五)预录入呈报表;(六)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第十三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备案,向经营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后,予以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第十四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一)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六)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三)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四)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五)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六)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七)海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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