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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中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适用.docVIP

合同制度中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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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摘要:在合同制度中,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主要分析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涵义和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以例子分析它们之间的适用。 关键词:合同;情事变更;不可抗力 一、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涵义 (一)情事变更原则涵义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至于何谓“情事”,一般理解为订立合同时的特定环境。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须有情事之变更;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二)不可抗力涵义 《合同法》将不可抗力规定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把不可抗力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及区别 (一)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无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情事变更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均具有不可预见性、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二者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二是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主要体现在不可抗力事件既是引起不可抗力的事由又是情势变更的事由;三是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都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具有免责性;四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都由遭受不利益且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承担。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作为合同法上法定免责事由之一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如下: 一是客观情况不同。前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引起的,后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双方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事变更是指客观情事发生了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若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而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减轻或免责。 二是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后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情事变更不要求合同不能履行,而是难以履行,如果履行将付出高昂的代价,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而不可抗力必然引起合同的不予履行。 三是影响范围不同。前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后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情事变更原则主要是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引伸。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它既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适用侵权责任,出现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四是途径不同。不可抗力属免责事由,一旦出现,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必须先有当事人自行主张,并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事由,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判是否适用情事变更。 综上所述,适用不可抗力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有法可依,可以把握;由于情事变更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且无法可依。 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分析 我国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不可抗力而言的。对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原则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说在适用情事变更的场合不一定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而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时一般都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另外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经过法院。 如甲在2010年1月承租某临街铺面经营快餐店,每月交费5千元,租期3年。但自2010年9月以来,该快餐店受道路改建影响,人流减少,几乎无人光顾。甲认为道路改建是不可抗拒的事件,要求发包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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