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合同目不达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可以成立.docVIP

合同目不达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可以成立.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合同目的不达 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成立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邗江县四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   被告:扬州市湾头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   1999年8月28日,农工商公司与四通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农工商公司将其所属镇办企业日用厂和华新厂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四通公司,两厂占地面积共38亩,净资产总额250.7832万元。农工商公司应于1999年9月10日之前办好财产转移手续,四通公司应同时变更两厂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使之成为四通公司的下属企业。工商及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由农工商公司协助办理,费用由四通公司负担。四通公司接收两厂资产后,必须承担原两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原日用厂与湾头镇沙联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租用期限为长期。四通公司在接收两厂资产的同时,应对原属两厂的职工按照精简、高效、满负荷的原则及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安置。四通公司应于接收两厂的同时进行企业改制,由四通公司以原两厂净资产总额作为投资,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扬州市华新尼龙树脂有限公司”。同时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将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当日,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999年9月4日进行了财务账目的交接。随后,四通公司派员进厂安排生产,并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设备改造,并代为两厂领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证。不久,由于原两厂工人发难,导致生产经营全面停顿,四通公司人员撤出至今。四通公司人员撤出后,湾头镇人民政府出面恢复了部分生产。因两厂均未申报2000度年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于2001年11月23日分别作出扬工商郊案字第247号、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吊销日用厂和华新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外,农工商公司转让两厂的方案,未经两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将两厂的资产做交接,也未对两厂的工商、税务等相关事项办理变更登记。   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四通公司依约进驻两厂,积极组织接收和准备生产,农工商公司迟迟未能按约将实物资产转移权属,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事项进行变更。经催促,农工商公司做出尽快办理的承诺。于是四通公司便投入了76万元对两厂进行改造等。1999年年底,农工商公司突然不再同意办理协议约定的转移及变更手续,并让原两厂职工重新进厂,阻挠四通公司生产和管理,致使四通公司被迫停产并撤出人员至今。由此给四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终止转让协议,判令农工商公司返还四通公司投入两厂的费用58.93万元并赔偿损失。   被告农工商公司辩称:我们已经依法按约履行了义务,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应由原告四通公司自行办理,如果对方需要我们可予协助;四通公司的资金投入,都是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我们不予认可;四通公司进场经营受阻,农工商公司并无过错;至于四通公司撤离后,政府出面恢复了部分生产,则是为了减少损失,钝化矛盾。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四通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鉴于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该《协议书》依法可予解除。农工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四通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四通公司的经济损失的确认,则应当按照审计报告已经核实的进行计算;有待于进一步核实的部分,可于核实后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判决;间接损失部分,亦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通公司与被告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四通公司人民币502059.45元。   诉讼费11703元、审计费4500元,合计16203元,由被告农工商公司负担13800元,由原告四通公司负担2403元。   【争议焦点】   1、四通公司可否主张终止履行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2、四通公司可否请求判令农工商公司返还投资并赔偿损失   【法理评析】   本案系企业兼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四通公司可否主张终止履行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否请求判令农工商公司返还投资并赔偿损失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四通公司可否主张终止履行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方面的内容。   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1、当事人订立

文档评论(0)

shaoye34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