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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作者:敖宇波 周爽发布时间:2014-07-23 16:34:55打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0 【案情】 2009年5月7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 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应驳回杨军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中,因杨军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天字公司协商解除的承包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当事人却在此基础上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其效力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有效。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协议是对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的合意,具有独立性。订立承包协议与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不同的民事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不同的债,应当分别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合同既可解释为有效又可解释为无效的,应优先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这是罗马法确立的“使合同有效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为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经济往来和便利贸易发展,立法对无效情形规定得更加详细和严格,将行为无效限定在少数情形,在司法中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理念。本案赔偿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无效。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其履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被履行的场合,也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还应折价补偿;违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条款也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赔偿违法合同未能履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支持了违法合同的履行,变相认定了违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明显违反了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为可撤销协议。虽然法律评价上,并非任何合同均受法律的保护,但当事人一般都自觉认可合同拘束力,并且没有意识到这种拘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误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故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协议赔偿损失,赔偿义务人如履行协议将遭受较大损失,故其签订赔偿协议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赔偿协议。 【评析】 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为基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按照该条规定协商赔偿事宜,法律不应当禁止。故无效合同和赔偿协议相对独立,不应简单地以赔偿协议是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而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总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赔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限制,需要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断其责任,进而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过错分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错,第(二)、(五)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双方的过错,而第(三)、(四)种情形既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过错,也可能是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如何理解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形是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在法治国家,法律是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法律必须被遵守是法治的基础,它一旦被公布,社会成员就负有学习、遵守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晓作为不遵守甚至违反法律而逃脱惩罚的理由。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依意思表示所追求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要想使其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知悉相关法律,以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如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则当事人双方就被视为未遵守法律,双方均存在过错。 2、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分类 按照上述无效合同的分类,区分赔偿协议中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及其程度,赔偿协议可以划分为:(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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