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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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