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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01讲 第一节 部门规章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2004年2月3日建设部颁布了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依据规定了施工分包的种类;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全文共二十条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相关规定   对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除非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明确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此外,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视为转包行为。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以下行为属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对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的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且应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颁布了第11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内容涉及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勘察企业违反有关法规文件的处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相关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应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应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勘察质量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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