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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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评审员持证上岗(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中7个方面内容(评审员考核、评价、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不定期指派监督员,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对评审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评审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并报送技术评审材料。 索取不正当利益:含索要财物、暗示被评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等。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的基本准则和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 职业道德:是一种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规范,是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职业义务。 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具有技术储备且处于中立、公信地位的专业技术组织,除了依法检验检测活动之外,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 ,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完全无关,也不应受到这些相关方在经济、行政、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和约束,能够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相应的数据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用内审、管理评审或者其他内部质量控制手段,也可以通过能力验证、认可 机构认可 、第三方评价或者监督等方式 来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业 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负责 出具数据和结果应标明检验检测依据 检验检测报告的用语应当规范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不得在两家 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人员管理 非授权签字人 不能签报告 授权签字人 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本条是关于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禁止性规定。 失效是指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因过期或者持有人消灭等原因而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 撤销是指资质认定证书的持有人存在违法行为,由资质认定部门对指资质认定证书予以取消的行政处罚。 注销是指资质认定证书的持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有效期届满未申请、依法终止、主动申请等原因,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证书有效状态予以取消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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