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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会杰出研究奖遴选作业要点
國科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 年7 月30 日本會第66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或產
學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並強化我國產業技術研究成效及提升產業技
術研發能力,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除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人
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研究類:
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或儀具製作上,其研究成果能顯著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2.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其成果對國家建設或科學教育有重大貢獻。
3.研究成果在重要學術雜誌發表且具有創見。
(二)產學研究類:
申請人近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
術創新研發能力。
2.研究成果能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
力確有助益。
3.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
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個人資料表。
3.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績效文件:
(1)學術研究類:已發表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或研究成果至多五篇。
(2)產學研究類:於技術創新及技術突破之研發成果或重要績效,含技術移轉、發明專利、
技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等至多五件。
5.前款績效文件應註明發表之年月及出處,已被接受刊登尚未正式出版者須附被接受函。學術
著作如屬數人共同研究完成者,須於該項著作檔案第一頁說明個人之貢獻。
(二)本會各學術處得依當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
1.由本會各學術處進行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必要時得送國外專家學者審查。
2.學術研究類及產學研究類分開辦理審查。
3.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之審查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貣四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
七、獎勵:
(一)獲獎人數:
1.學術研究類每年以八十八名為限。
2.產學研究類每年以五名為限。
(二)獲獎人除由本會頒發獎狀一紙外,並發給連續三年之獎勵金,每年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並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份貣給予獎勵。
八、獲獎人名單,由本會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會規定格式造具印領清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九、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其他事項:
(一)傑出研究獎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獲獎人以獲頒三次為限。
(三)累獲傑出研究獎三次者,得依本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
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四)傑出研究獎獲獎人,於獎勵期間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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