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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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 论述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6.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简答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反垄断法的禁止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促进社会公益的重任。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他们也不断地对各自的制度进行调整。通过适用除外制度维护一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济发展对反垄断法的要求。其次垄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发挥正面效应的领域正是竞争失灵的领域。 论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自由竞争法(即反垄断法)重在追求经济的效益,而非分配之公平,促进 动的安全 ,所谓 经济宪法 指此部分。公平竞争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维护财产权,即 静的安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削弱或消除。前者是从微观入手,后者则是从宏观着眼。前者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后者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3.在不少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靠私人特别是竞争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为主,同时对性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辅之以刑事制裁。而对于反垄断案件,由于案情往往比较复杂,社会危害也比较大,各国一般均已有关专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政府)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为主,同时亦赋予私人以诉权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同质性及界限的模糊性。2.反垄断法传统上属于公法,是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上属于私法,但现代社会公法私法之间交叉融合趋势明显,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公法私法泾渭分明的格局,导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共性要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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