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条款.PDFVIP

平安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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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条款

平安养老[2013 ]意外伤害保险01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A 款)条款 (平保养发[2013]204 号,2013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 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 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 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 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 予以扣除。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 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 人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 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 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 定。 2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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