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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的内涵与种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 、保险合同 四、货运险投保及理赔实务 案例导入: 我国A公司与荷兰B商签订一份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的湿度降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并结汇完毕。货物到达鹿特丹后,荷兰B商将货物送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委托代理荷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是异常地热,进口地鹿特丹也不是异常地冷,运输途中均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玷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 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的内涵与种类 (一)内涵 ——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 1、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 2、经济学角度: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3、社会保障角度: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4、法律角度: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5、风险管理角度: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 (二)分类1、按保险保障标的划分 (1)人身保险:personal risks (2)财产保险:property risks (3)责任保险:liability risks (4)信用保险:liability risks 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全部责任由A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这叫原保险; 再保险指的是,如上所述,再由B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A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然后B与A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1、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2、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如:走私物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保险无效 (2)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 如:票证、账册没法估价,保险无效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预期增值、预期费用可以列入保险合同 (2)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 不仅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且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分析: 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标的: 案例分析: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2、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3、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即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案例分析: 2005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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