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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甲、乙的盗窃文物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吴平和王文的盗窃所得分别是什么?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 共同犯罪之法条依据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及解析:2005-2-8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两种情况,A选项和B选项错误。 首要分子和主犯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对应的,某些聚众性犯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是无法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就不存在主犯从犯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C选项与D选项是排斥的关系,所以在单选题中,二者中肯定有一个是正确答案。另外,并非所有的主犯都是首要分子,也并非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答案及解析:2002-2-37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于胁从犯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胁从犯只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因此A项错误。 《刑法》中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没有规定“比照主犯”。这里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规定,比照该共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从轻、减轻处罚,或则免除处罚。因而,选项D项错误。 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如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见《刑法》第289第2句,第291条,第242条。)在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选项B项正确。(4)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与主犯相比较而划分的共犯人范围。所以C正确,本题答案为AD。 答案及解析:2002-2-38 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是纯属诈骗乙钱财的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又由于其诈骗钱财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诈骗既遂,故选项D说法错误。乙将头痛粉当作真海洛因出卖获利,其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但出卖的是假毒品,故其行为构成的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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